当开庭时间已确定时,能否增加第三人得依据具体状况来判断。
从民事诉讼层面来讲,倘若案件当中存在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是能够申请追加第三人的。
此时,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倘若觉得确实有必要追加,便会准许,或许还会对开庭时间等程序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然而,要是追加第三人会对案件审理进程造成严重影响,又或者不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该申请。
在其他诉讼类型中,也有着类似的考量原则,主要就是在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必要性与对既存程序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