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拘留某人后,若觉得需对其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去审查批准。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此可见,从公安开始侦查到检察院批捕,最短是 3 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 7 日,总共 10 日;最长则是 30 日加上 7 日,共 37 日。
不过,这只是普遍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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