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有所不同。
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在交付执行后,是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再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审监庭主要承担审判监督工作,在司法程序中虽有监督职能,但并非专门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的唯一部门。
不同的执行阶段,有着不同的机关来处理暂予监外执行事宜。
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在多个环节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确保暂予监外执行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通过这种方式,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得以规范、有序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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