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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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