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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的电话录音作为诉讼证据的要求

公民之间的电话录音作为诉讼证据,有如下要求。

其一,必须合法取得,不能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像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窃听他人通信内容)的方式来获取。

其二,要具备客观真实性,确保未经过剪辑、修改等伪造行为,保持其原本的样子。

其三,录音内容需有一定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能够证实待证事实(像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欠款事实等)。

其四,在诉讼过程中,需以合法形式提供该录音证据,像以录音的原始手机等设备在法庭上当庭播放等。

倘若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产生争议,通常需要经过法庭的仔细审查判断,以此来确定它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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