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职务侵占辩护专题 > 单位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主体,公司员工。

一般来说可以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领条等方面进行佐证

最新修订:2024-02-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