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当大股东出现诸如滥用股东权利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时,是能够把大股东一同起诉的。
要是大股东有这些行为,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在法律范畴内被称作“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那债权人就可以把公司和股东当作共同被告去提起诉讼。
然而,倘若大股东是在正常履行股东的职责,并未有上述那种不当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凭借其自身独立的财产来承担责任,此时不能直接对大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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