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由公证机构来办理,过去它的效力被规定为最高。
然而,《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了。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用笔墨书写,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笔书写,同时需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也要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留下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所立,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只要各自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五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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