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仲裁裁决拥有终局性这一重要特性。
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此制度意义重大。
一裁终局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便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诸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以及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特定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才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这充分体现了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高效、快捷的优势,与司法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形成鲜明对比。
仲裁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便捷途径,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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