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待接收管辖权”这一表述,指的是案件在管辖权转移期间的一种特定状态。
在司法实际里,倘若某一法院察觉到自身对某案件并无管辖权,那就得把案件移交给具备管辖权的法院。
在移送的过程中,直到接收方法院正式接收之前,就处于这种移送待接收的状态。
在此情形下,移送法院得依照法定程序制作诸如移送函等相关文件,把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完整地移送过去。
而接收法院在接到移送后,要迅速审查该案件是否确实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等情况。
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相关权利。
倘若在移送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不规范的地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反映,上级法院有权力对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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