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着独特的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若显名股东凭借其作为公司登记股东的身份,擅自非法侵占公司财产,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过,这必须要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等。
从隐名股东的视角来看,倘若显名股东的行为对隐名股东基于股权所应得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依据职务侵占罪来起诉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首先往往需要通过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等民事诉讼途径,来明确自身的权益,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去追究显名股东的相关责任,比如要求显名股东对因其不当行为给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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