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历程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有着明确限制,仅能进行二次。
当人民检察院着手审查案件之时,倘若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么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去补充侦查,也能够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第一次补充侦查顺利结束后,倘若检察院依旧觉得证据不够充分,无法满足起诉的条件,依旧可以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然而,当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巧妙地平衡了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关系,防止案件长时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有力地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高效性,让司法工作能在合理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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