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时放弃笔迹鉴定,而后在二审又申请,这种情况着实较为复杂。
二审法院会仔细审查一审放弃鉴定的合理性。
倘若没有合理的缘由,二审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
依据“证据失权”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需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主动行使自身权利。
若一审中放弃鉴定是因自身疏忽等不合理情况,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率性,二审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该申请。
然而,倘若能够证实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是对方故意误导等合理因素致使一审未申请,二审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其他证据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是否准许笔迹鉴定申请。
总之,二审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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