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
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
(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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