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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能放人不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强制措施

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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