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
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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