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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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