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

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

1、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2、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3、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

(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

4、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最新修订:2024-02-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