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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拘留羁押期限

1、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2、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

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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