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遇到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时,若发现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万元以上、涉及30户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可向相关部门报案。
(二)单位人员发现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涉及150户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也应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
(三)要明确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立案数额等标准上存在差异,在报案和处理时注意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