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拿出钱来认购公司股份的人,然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方面,却被记载成了其他人,他们是实际的投资者。
而善意第三人呢,就是在交易过程中,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会影响交易合法有效的因素存在,并且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凭借所看到的表象而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在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上,倘若善意第三人是因为信任显名股东(也就是工商登记等所显示的股东)才进行交易,像股权的转让、质押等这类行为,通常都会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这是依据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原则。
隐名股东不能凭借自己实际出资这一点,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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