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种类的不同,一审判决的种类如下: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有维持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作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根据诉的类型不同,一审判决的种类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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