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关注最后分配公告时间,在两个月内及时领取提存部分,避免因期限届满视为放弃权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要密切留意条件的成就情况。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及时与管理人沟通领取提存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