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
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从事设立遗嘱这种重大的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遗嘱的行为,与其身份密不可分,法律特别规定遗嘱行为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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