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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后管辖权纠纷

可以申请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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