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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女方再婚放弃抚养权

这种约定在法律范畴内颇具争议。

从法律视角出发,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是否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法定要素。

一方面,此约定极易被视作对女方婚姻自由权的束缚。

再婚乃公民的基本权利,绝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前提来加以限制。

另一方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全方位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而非仅仅依据这样的协议约定来判定抚养权归属

倘若已然签订了含有此类条款的离婚协议,当女方在再婚时遭遇抚养权变更的情况,她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秉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重新审视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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