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相对人缺乏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能力时,需分情况妥善处理。
从行政机关方面讲,若察觉行政相对人确无履行能力,像不存在可执行的财产等情形,便会暂停执行。
而一旦相对人具备了履行能力,行政机关便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从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应积极主动地向行政机关告知自身无履行能力的状况,并提供诸如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倘若相对人故意隐匿财产,或者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那么很可能会遭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像被加处罚款等措施。
与此同时,相对人还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协商,探讨是否能通过分期履行等方式来达成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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