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议题和决议事项都由大股东确定好了,小股东只能被动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现在新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了这样的规定,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议题和决议事项便有了应对办法,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
此外,新法第22条还规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比如,a有限公司打算为其股东b提供担保,新公司法规定此事项股东b不应参与表决,但是股东b却参与了该事项表决导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这样股东b的行为就明显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这时其他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的时候,大小股东间股权斗争激烈使公司陷入僵局的状态,股东会开不起来,董事长可能拿着公司的公章,总经理、小股东可能拿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走了,这将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针对此种情况,新法183做了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款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知道公司的发展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发展的时候公司就需要融资再融资的过程,也就是需要股东来进行投资资金,所以股东有一定的权利来决策公司的发展方案,以此来确保公司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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