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
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
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
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
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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