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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辨认笔录是直接证据吗

辨认笔录是否属于直接证据,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直接证据的特点在于能独自且直接地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

倘若受害人的辨认笔录能够径直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像明确指出某人就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人,那么这样的辨认笔录便可当作直接证据。

然而,倘若辨认笔录仅仅是对一些间接性的事实进行辨认,比如辨认出在犯罪现场出现过的某一物品,却无法直接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究竟是谁,这种情况下的辨认笔录就属于间接证据

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认定受害人的辨认笔录就一定是直接证据,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最新修订: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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