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
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因此,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能简单的当成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而应当结合当时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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