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交警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的,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四)当事人事后报警的,交警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核查事实存在的,受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