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武装部队印章这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我们需先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解析与探讨: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是武装部队内部关于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和运行秩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类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实施了盗窃或者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是印章等具体行为中;
第三,从犯罪主体性质上讲,凡超过16岁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其中既包括军人,也涵盖非军人身份的公民;
最后,从犯罪者的主观心理层面分析,这类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故意心态下形成,也就是说罪犯在明确知晓所盗取或抢夺的物品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时,依然决意去实施此种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无心之失无法构成此罪名。《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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