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申请离婚登记后有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三)无法达成协议时可选择诉讼离婚,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会先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将判决离婚。需准备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