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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司法程序后行政处罚中止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给所有人的形象应该是不容许任何的妥协和随意改变的形象的,所以想要让已经开始的行政程序突然因为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中止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侵犯,但是如果有确实的理由必须中止的也应该提请相关的部门同意。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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