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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维权法务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初步涉嫌犯罪,如果立案调查,建议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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