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裁判、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限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议抗诉。
2019-01-04 03:04: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