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限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限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限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限定
1、劳动者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
2、劳动者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3、劳动者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2018-12-27 13:1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