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导致胁迫性和紧迫性,因此才能够使防卫做法具有合法性。犯法侵害的开始时间,通常认为以犯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做法时开始,但是在犯法侵害的现实胁迫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导致不可弥补的危害时,能够认为侵害做法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犯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做法,但也被视为犯法侵害做法已经开始。犯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胁迫的时候,视为犯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犯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本领,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不能导致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做法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能够认为犯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能够当场施以暴力拿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隶属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隶属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做法。正在进行或者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做法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2018-11-10 20:50: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