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限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但是两方户口都不在的地方通常是不能够解决的。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奏效的《诉讼花费交纳办法》限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牵涉财产分配,财产总额不超出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花费的负担由两方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仲裁组织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组织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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