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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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向原店铺代管人追索其代管时收、存的租金收入而诉讼并胜诉,原代管人被强制执行。现其儿及外孙分别来店铺发出人身及财产胁迫,书面向派出所报案后未见派出所有所作为,我该要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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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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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什么义务
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罚,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由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做法,代管人能够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诉讼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花费。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花费,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花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能够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却支付的,能够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诉讼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本领,没有能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法院提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换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偿还要怎样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法院诉讼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纷争中的被告,应当依法院裁判履行偿还义务,如果经过法院调解审判仍然不偿还的,债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议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肯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诉讼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换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2018-10-30 2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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