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某的做法隶属逃跑使人丧命,而不是普通的过失使人丧命。“因逃跑使人丧命”是指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招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的情形,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丧命”,包括被害人未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导致丧命,也包括冻伤致死等,还应包括特定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被后车碾压或其他外力因素导致丧命等情况。本案中敬某的逃跑做法与被害人丧命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前面已论述,这里不再赘述,所以做法人肇事导致被害人受伤,逃跑最终导致被害人丧命。本案之所以不适用过失使人丧命,借口是敬某的交通肇事犯罪做法同时冒犯了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第233条(过失使人丧命罪),隶属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法优先的处置原则,即刑法233条中“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应当适用交通肇事逃跑使人丧命。
2018-10-24 12:2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