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某居民房内有一皮包,遂教唆9岁儿童乙翻窗盗窃该皮包(皮包中有现钱6200元)。请问:甲的做法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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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乙盗窃财物,甲知晓后为其掩藏赃物的,甲构成构成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敏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敏车这一犯罪做法,将刑法第312条限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增加,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惹起争议的几种掩饰、掩瞒犯罪所得被盗机敏车做法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312条限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10-21 22:4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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