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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乐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 申请执路人申请延长时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前解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限不得超出前款限定时限的二分之一。到时时如果还未执行到位,继续申请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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