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借于非乡下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到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招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由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要回土地使用权。即能够要回乡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要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准许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由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限定要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2018-11-27 08:5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