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由于长久亏损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拟指定管理人。现有一人即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甲,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请问:甲能否担任我俩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重庆 - 涪陵区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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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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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018-10-04 07: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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