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甲乙签订的合同期为10年。那么丙提议撤销权的时限是2年,有意无心损害了丙的利益,其实是能够避免的,只是过失或者不得不损失丙的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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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到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针对增加提问,还是无效合同。所谓“不得不损失”不就是有意吗?“其实是能够避免的,只是丙无参加,甲乙排除了丙的权利而已。”——这不还是恶意串通吗不隶属可撤销合同,隶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

2018-10-01 01: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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