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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答疑法务
地区:云南 - 临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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