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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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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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确实限定了专利申请的名称不能出现宣传性用语,但是在事实上中,审查员会适当地放宽要求,根据《审查操作规程》所限定的来执行。对于专利申请名称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多少个方面:
1、一致性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均一致。
2、全面性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
3、非技术词语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
4、含混词语、笼统词语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混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5、字数和标点符号名称不得超出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量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应予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应予的。宣传性用语通常是隶属上述第3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离谱、明显夸张的宣传性用语就放过了。例如,牵涉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牵涉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为明显夸张用语,是不应予的。

2018-09-10 04: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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