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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临汾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讼状的诉讼内容进行核实,和审理审判。所以当事人应该在诉讼状中,写清楚诉讼的事实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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